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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再考量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04-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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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这一罪名,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连日来,各地警方查处、法院审理醉驾犯罪案件的消息不断见诸媒体。作为名人,音乐人高晓松因醉驾面临刑事处罚,再次引发公众对醉驾入刑的高度关注。

“明天你是否会想起,昨天你喝的生啤,明天你是否还惦记,撞坏的英菲尼迪……谁劝了把酒当歌的你,谁闻了你的酒气……”5月10日,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因醉酒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北京警方刑拘后不久,就有网友改编出了这首《醉驾的你》,并在互联网上广泛流传。

也是在5月10日这天,在重庆举行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表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最高法院是不是要给醉驾入刑“留口子”?应该如何把握定罪量刑的标准?这是不少人的疑问。“张军副院长的说法没有问题,公众的疑惑也有一定道理。之所以有‘误解’,还是因为这个问题专业性太强。”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对记者说,言辞恳切。

不是留口子,而是善意的提醒

黄京平指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醉驾犯罪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抽象危险犯”,也就是说,只要醉酒驾车,不管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算犯罪。而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的表述,依据的是刑法第13条。这一条规定了犯罪的概念,并明确,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第13条的规定属于总则,而新增的危险驾驶罪属于分则,所有分则的适用都必须受总则制约。”黄京平强调。

在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陈泽宪看来,中外刑法很大的一个区别在于,国外对犯罪的界定较宽泛,而我们很严格。“在我国,一些违法行为不算犯罪,用行政处罚来惩处就可以了,而一旦认定为犯罪,都比较严厉。”

虽然刑法没有规定犯罪情节,但实践中对入罪情节作出严格限制,其实早有先例。例如,我国刑法没有规定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罪名的构成情节,多年前,司法机关就通过司法解释等明确了具体的入罪条件。

“刑法是惩治犯罪的最后手段,不得已才用。司法机关采取谨慎入罪、严格入罪的态度,也是为了最大程度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黄京平说:“我理解,张军副院长的表态是一种善意的提醒,提醒法官谨慎办案。实践中确实可能存在醉驾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况,就不宜定罪。”

刑法和道交法还需衔接,还有细化空间

一位在郊外游玩的老人突发疾病亟需治疗,却联系不上120也打不到出租车,周围只有一个人会开车又恰好喝了酒,怎么办?如果这个人冒险驾车送医被查出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是不是要定罪判刑?

“新闻媒体上还没有这样极端案例的报道,但如果真遇到这种案子,可能公众和网民的态度又变了。”黄京平说。

立法机关把醉驾写入刑法,是为了加大惩治力度,遏制这类违法犯罪行为。之所以产生争议,部分原因在于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比较原则,还有细化空间。在国外,许多国家对危险驾驶犯罪都同时设定了“危险犯”和“结果犯”,在“危险犯”中也根据危险程度作了不同规定。比如根据德国刑法,故意危险驾驶而没有造成危险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危及他人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的,则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在人群稠密的道路上醉驾,和在人烟稀少的郊区道路上醉驾,危害程度肯定不一样;不同的人酒精耐受力也不一样,每100毫升血液里酒精含量达到80毫升和达到300毫升的醉驾,危险程度肯定也不一样。”陈泽宪认为,现实生活中千差万别,不可能用刑法上的一条规定来“一刀切”。

他建议,在修改后的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初,应该非常慎重地处理案件,同时尽可能多地搜集案例,区分不同情况。“将来应出台指导性案例或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裁判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