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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规定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04-27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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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树立我校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良好形象,结合我校实际,现对我校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提出以下八条规定:

一、严禁在行使行政审批权和分配使用财政资金过程中搞权钱交易,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

二、严禁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以及大宗物资的采购。凡按规定应列入政府招投标市场的工程和应列入政府采购的物资一律进入政府招投标市场和政府采购,未明确规定的也应尽量列入政府招投标市场和政府采购。按规定学校自行决定施工的工程项目和物资采购,由学校党政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招标或采购办法,做到公开、公正、规范。校级领导不得介绍建筑和物资、设备供应单位。

三、严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现金及礼金、礼卡、礼券。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和宴请。

四、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坚持集体讨论、集体决策,做到校务、政务、财务公正、公开。

五、党员、干部一般不得安排和要求安排配偶、子女在学校各部门受聘工作,确系情况特殊的,须经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六、严禁用公款吃、喝、玩、乐,不得进入与本人身份不符的高消费场所,不得参加低格调的娱乐活动。

七、在各类物资采购中,任何个人和小集体严禁收受各种名目的回扣,凡商家返还的回扣应一律交公,列入物资采购的成本。

八、在出差、接待、会议安排和公务活动中,严格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和财务纪律,不超标接待,不超标安排,崇尚节约,反对浪费。

全校党员干部应认真执行本规定,并自觉接受广大教工的监督。